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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您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向我们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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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甘肃省民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4年9月12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甘肃省民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依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编制《甘肃省民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甘肃省民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委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能职责、联系方式; 

  2、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相关发展计划、规划; 

  4、全省性表彰、评奖、竞赛、命名等重大活动; 

  5、公务员考录,人事管理; 

  6、行政审批工作事项; 

  7、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项; 

  8、统计信息。 

  具体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甘肃省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365体育网站网站(www.cdsdzl.com)公开,同时结合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11年月日起正式受理甘肃省民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甘肃省民委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17号、办公时间为8:30—12:00,2:3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1—8826852 

  传真号码:0931—8419037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17号,甘肃省民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730000。 

  电子邮箱:mwmap@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甘肃省民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365体育网站网站(网址:www.cdsdzl.com)上下载。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请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协助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签名或签章予以确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365体育网站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及时转交相关处室办理。 

  各处室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处室受理范围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甘肃省民委受理的申请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要求提供的,可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收取费用 

  本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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