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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2016年12月15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甘政发〔2016〕1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和《甘肃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要求,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管理改革新形势,强化市县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市县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待遇。落实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政策;扩大中职教育免学费范围,中职教育学生按国家标准享受免学费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农村学生发放助学金;实施学前教育免保教费政策,对在园幼儿按标准免除保教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经费分担机制,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中职、学前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实现相关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二)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全省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证持有人选择按城镇居民参保的,财政按参保城镇居民标准给予缴费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按照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报销方式和标准。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50种重大疾病省内异地结算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建立城乡基本医疗异地结算机制,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跨制度、跨区域转移接续。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门诊和住院救助标准,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

  (三)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跨县(区)落户城镇的,按规定对参保缴费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接续,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继续在原户籍地区领取相关待遇;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县(区)落户城镇的,按规定在本县(区)内继续参保缴费和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各级财政补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农业转移人口中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省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统一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补助标准。

  (五)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县级财政要落实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将城镇常住人口、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和城镇困难就业人数等作为资金分配因素。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

  (七)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财政要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本级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并向吸纳跨县(区)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市县和中小城镇倾斜。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八)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省财政在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对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大于户籍人口的市县,按常住人口进行测算。同时,充分考虑市县政府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并结合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财政困难市县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九)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完善奖补资金分配办法,省财政在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时,将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数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县级政府的支持。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十)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争取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等方式,支持农业人口市民化转移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给予适当支持。

  (十一)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制改革,加强对农民财产的物权保护。各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现阶段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将土地(草场)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自愿退出的,由所在村集体收回,给予合理补偿;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收益分配权,自愿退出的,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十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在测算分配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时,要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为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兰州等地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省财政根据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共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各自领域重点任务的落实。人口流入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工作对接,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人口、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数据资源共享,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挂钩政策提供数据保障。财政部门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市县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的专项资金安排倾斜力度;公安部门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教育、人社、卫生、民政、建设、农牧、林业等部门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各自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三)加强评估督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市县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要相应压减资金规模。

  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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