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清真(Halal)制品包装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产品分类、技术要求、企业资质要求、规范要求、加工场所要求、辅助设备及其他要求、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Halal)制品包装物的生产、加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6544 瓦楞纸箱
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1718 中密度纤维板
GB/T 13023 瓦楞芯(原)纸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16470 托盘单元货载
GB13432 食品标签编写规定
GB/T 23156 包装 包装与环境 术语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DB62/T 2300-2013 甘肃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及GB/T 23156、NY/T 658、DB62/T 2300—2013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真(HALAL)
Halal,中文是指“清真”。清真(Halal)就是伊斯兰教法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2 清真制品
清真制品指符合伊斯兰教规规定,为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加工生产饮食及日常用品的,并应通过清真认证的。
3.3 阿拉伯胶
阿拉伯胶(也称阿拉伯树胶)有着复杂的分子结构,主要包括有树胶醛糖、半乳糖、葡萄糖醛酸等。是一种天然植物胶,取自一种名为Acacia的树,由树的汁液凝结而成。品质良好的阿拉伯胶颜色呈琥珀色,且颗粒大而圆,主要产于阿拉伯、非洲,目前也有经过精制过程而得的粉末状阿拉伯胶。
3.4 清真(Halal)水性油墨
指以水溶性树脂为主要原料,添加颜料、填料及助剂(植物油)等经复合研磨加工制成的符合伊斯兰教规规定的清真制品包装印刷用水性油墨。
4、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制品包装的纯洁性,保障清真制品包装的质量安全,保障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清真饮食安全,符合世界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要求。
4.2 本标准认证的清真制品包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
4.3 本标准应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4.4 本标准是清真制品包装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范,是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是确保清真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的技术规范。
5、产品分类
产品按照用途不同主要可分为以下4类:
a) 清真制品纸类包装;
b) 清真制品金属类包装;
c) 清真制品塑料制品类包装;
d) 其他类包装。
6、技术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清真制品包装企业所用生产原料应符合DB62/T 2300—2013相关规定及国家安全标准规定。
6.1.2 包装所用扁丝应有镀层的低碳金属钉线,不得有锈斑、剥层、龟裂或其他使用上的缺陷。
6.2 特殊要求
6.2.1 清真制品包装纸箱用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成分,或用阿拉伯胶,阿拉伯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2.2 清真制品包装印刷用油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成分,或用清真(Halal)水性油墨,水性油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3 清真制品纸类包装
6.3.1 原纸应符合GB/T13023-2008的要求。
6.3.2 植物纤维板应符合GB /T11718-2009的要求。
6.3.3 瓦楞纸板应符合GB/T6544-2008的规定。
6.4 金属类包装
应使用符合伊斯兰教规规定材料,不应使用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密封材料和内涂料。
6.5 塑料类制品包装
6.5.1 在保护内装物完好无损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单一材质的材料。
6.5.2 使用的聚氯乙烯制品,其单体含量应符合GB 9681要求。
6.5.3 使用的聚苯乙烯树脂或成型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企业资质要求
7.1 从事清真制品包装印刷、原材料及制品生产供应企业的资质,应按照《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7.2 从事清真制品包装企业的产品须通过清真(Halal)认证,方可生产清真制品专用包装。
7.3 企业的名称、商标不得有伊斯兰教、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内容。
7.4 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1位以上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7.5 企业采购、保管和主要质检工作人员队伍里应当其中有1位并经过伊斯兰教有关清真知识培训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7.6 企业员工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并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7.7 企业员工应当经过伊斯兰教有关清真知识培训后上岗。
7.8 企业应当具有清真产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条件。
7.9 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并逐步建立健全商品追溯管理体系。
8、加工场所、辅助设备及其他要求
8.1 加工场所要求
8.1.1 加工场所应当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所要求的清洁环境。
8.1.2 加工场所不得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任何物品。
8.1.3 加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任何行为和语言。
8.2 辅助设备及其他要求
8.2.1 生产加工清真(Halal)制品包装的装置、器皿、机器和辅助设备应符合DB62/T 2300—2013规定。
8.2.2 用过的或接触过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物的装置、器皿和机器应按伊斯兰教规要求清洗。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9.1.1 包装物的文字、形状和图案不得印有伊斯兰教宗教用语、经文、宗教设施图案和伊斯兰教禁忌图案等。
9.1.2 用于食品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13432 的规定。
9.1.3 包装标签应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要求。
9.2 包装
9.2.1 按GB/T191、GB/T 18455、GB/T 16470规定执行。
9.2.2 包装物应清洁、卫生并应符合DB62/T 2300—2013的相关规定。
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不符合伊斯兰教规规定的物品(非清真物品)混装混运。
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不符合DB62/T 2300—2013规定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离地10cm,离墙20cm。短期露天存放时,应防雨、防晒。不得与非清真物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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