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乳制品企业准则

2014年9月2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乳制品加工的术语和定义、资质、要求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乳制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包装、运输与贮存,也适用于对其产品的认证评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9301 生乳

  DB62/T 2300-2013 甘肃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乳制品

  使用牛乳(羊乳)及(或)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产品。产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等)。

  3.2 清真乳制品

  按照伊斯兰教法要求生产的乳制品。

  4、资质要求

  企业符合DB62/T  2300—2013第5章要求。

  5、要求

  5.1  原材料要求

  5.1.1  生乳应满足GB 19301要求,原料乳粉应满足GB 19644的要求,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且都应符合DB62/T  2300—2013 7.3.1的规定。

  5.1.2  食品添加剂等应符合相应标准且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成分。

  5.1.3  发酵剂、凝固剂等培养基的成分应是清真源。

  5.2  环境卫生

  5.2.1  空气杀菌消毒、环境场所、设备、工具等清洗消毒不得使用含有伊斯兰教禁忌成分的清洗剂和消毒剂。

  5.2.2  洗手消毒不得使用含有酒精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成分的清洗剂和消毒剂。

  5.3  生产加工

  5.3.1  液体乳产品不得有醇性发酵乳。

  5.3.2  酸奶制作过程中若使用明胶,应有清真品质证明。

  5.3.3  奶酪制作过程中若使用来自动物的凝乳酶,应有清真品质证明。

  5.3.4  固态乳制品成型不得有违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规约或伤害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感情的任何形状。

  5.3.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4  管理要求

  5.4.1  对外购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材料、检验用品等建立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对涉及“清真”的要查验相关文件,采购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5.4.2  酒精应有出入库记录,有专人保管,单独存放,领用人只能在检验室内使用并有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5.4.3  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材料、检验用品等被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动物污染的,不得投入使用。

  6、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包装应使用满足DB62/T 2300-2013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材料。

  6.2  重复使用的玻璃瓶、瓷瓶、塑料瓶等容器清洗、消毒不得使用含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成分的清洗剂和消毒剂。

  6.3  包装物应符合DB62/T  2300—2013 8.2、8.3和8.4的规定。

  6.4  存储与运输执行DB62/T  2300—2013 8.5的规定。

  6.5  生乳运输工具厢体温度为(1-6)℃,运输时间不超过24h。

  6.6  常温保存的产品应在干燥、避光远离热源的环境中贮存。

  6.7  需要冷藏的产品应在冷藏间贮存,冷藏间温度为(2-6)℃。

  6.8  需要冷冻的产品应在温度为-18℃以下的空间内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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