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2014年5月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8月29日甘肃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

  第二条  临夏回族自治州是聚居于临夏的回族实行自治的地方,属甘肃省管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自治州的辖区为:临夏市、临夏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临夏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战略总布局,从本州实际出发,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人民富裕、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必须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可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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