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2014年5月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9年8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十届人大二次

  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甘肃省管辖区域内甘南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夏河县、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玛曲县、碌曲县、临潭县。

  自治州的辖区和边界受法律保护,如有变动须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合作。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遵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带领全州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把甘南建设成为民主团结,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社会文明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州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发展社会生产力,加速本州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为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执行;如遇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上篇:

下篇:

来源() 作者() 阅读()

Copyright @ 2018 www.cdsdz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365体育网站

电话:0931-8826852 传真:0931-8826852 邮箱:gansumw@163.com 备案:陇ICP备11000749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