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示范单位通知

2014年5月5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中共甘肃省委统战部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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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

  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委宣传部、统战部、民(宗)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示范县(市、区)的意见》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实现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的奋斗目标,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今年再评选命名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村、示范企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选标准

  依据《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学校、企业评选标准》、《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评选标准》、《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评选标准》(附件1),各地凡是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作出成效的机关、学校、社区、村、企业均可参评。

  二、评选名额

   2013年拟评选命名示范单位30个,其中示范机关6个、示范学校6个、示范社区7个、示范村7个、示范企业4个(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三、评选组织工作

  (1) 评选推荐工作在各市(州)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党委(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分配名额制定评选办法,严格工作程序,层层把关,认真负责,确保评选质量。

  (2) 评选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开展:民主推荐、党政部门审核、社会公示等,最后报请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审批。

  (3) 请各地、各部门接通知后认真组织评选并填写《推荐审批表》(其中主要事迹不少于1500字),经各市(州)党委、人民政府,部门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后,各一式五份(附word版),于4月20日前报省民委(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17号 邮政编码:730000 电话:0931-8821896 电子邮箱: mw8725787@163.com)。

附件1:《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学校、企业评选标准》、《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评选标准》、《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评选标准》

  附件2: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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